賣樓常見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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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樓常見問題

  • 賣樓法律手續錦囊

    • 簽署臨時合約後盡快委託律師,於委託律師時議定收費
    • 將臨時合約傳真或電郵至委託律師
    •  向律師即時提供按揭戶口編號,向銀行取契
    • 賣樓 : 知會律師大訂和樓價尾數支票抬頭
    • 盡早將管理費按金單、最新管理費單和差餉單交給律師,於成交時可完成對數
    • 於成交日前買賣雙方驗樓,賣方於驗樓日前搬清物業中物件,只餘下合約中留下物件
    • 提早知會律師如何交付鎖匙︰經律師樓或地產代理
  • 不遵行物業交易合約

    在地產代理簽下臨時買賣合約(Provision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)之後,買方通常都會給予賣方一筆初訂,並且雙方同意在某日到律師行簽訂正式買賣合約(Form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),向賣方支付餘下的大訂,通常是相等於(連同初訂在內)樓價的一成。


    至簽訂正式樓契的日期來到,買方並沒有依時前往律師行簽契和付清買樓尾數。


    在以上的情況,對於賣方的追索上,最低限度有兩方面。首先,賣方可以沒收訂金。賣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,如果賣方在買方毀約之後,未能以同樣或高於合約價的價錢賣出該憧樓宇,他可以向買方追索其中之差額。


    賣方也可選擇向法庭提出申請,強迫另一方完成該宗買賣,當然,在金錢收益上,其結果還是一樣的,但訴訟過程卻十分繁複。這樣的申請,在當今香港的物業市場上,並無必要。

  • 樓宇買賣與交鎖匙

    賣樓在未付清所有樓價,便將鎖匙交給買家,對賣家來說,其益處只限於買家要負責由取匙日起的樓宇開支,這包括管理費、差餉、水電煤等東西,但至於銀行供款,則不包括在內。現時樓宇買賣,交易日期離正式合約簽署日,會有一個月之久,賣方期間最少還要供多一期樓。



    在法律上,買方收了鎖匙後,便是確認樓宇的業權是純正和無瑕疵的了,對買方來說,這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來的,接受了業權便必須依時完成交易,如果銀行在辦理按揭過程中,認為業權不妥當,因此而拒絕貸款的話,買方無法找得另些借款人替代,便注定要毀約了,其最大損失便是訂金被全數沒收,如果在取匙後進行了裝修的話,損失便會更加厲害。



    買家如果為了裝修方便,在未翻查屋契前便領取鎖匙的話,大可以在收條上寫明買方保留查驗業權的權利,如果業權有疑問,買賣便可以取消,當作交易從未有進行過,各自回復原先狀態,當然,各自也會有所損失,但只是律師費而矣,買家的開支比較厲害,因代表律師已經幫了他翻查舊屋契,就單位的業權試圖驗明正身,但苦無結果,買方對律師所做了的工作,還是要付錢的,最弊的,買方可能在取匙後開始了裝修工程,突然中斷便要向裝修公司給予一定的賠償。

  • 賣樓額外印花稅SSD

    2012年10月27日起,就任何在買入後36個月內出售的住宅單位徵收額外印花稅SSD。


    額外印花稅是累減:賣家持有住宅6個月或以內,需支付20%的額外印花稅。


    超過6個月至12個月或以內的,額外印花稅為15%。超過12個月至36個月或以內的則為10%。


    買賣雙方以及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「額外印花稅」的法律責任。


    買賣雙方應在協商後在臨時買賣合約及買賣合約訂明由那一方(買方或賣方)繳付「額外印花稅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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