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樓常見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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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樓常見問題

  • 買樓法律手續錦囊

    • 簽署臨時合約後盡快委託律師,於委託律師時議定收費
    • 將臨時合約傳真或電郵至委託律師
    • 買樓 : 將大訂和樓價尾數準備妥當
    • 買樓 : 於成交日前預約律師簽妥新樓契和按揭契
    • 買樓 : 成交後通知管理處轉名,可交由律師代為通知
    • 買樓 : 向管理公司查證有沒有欠管理費和大廈維修開支,可交由律師代為查證
    • 於成交日前買賣雙方驗樓,賣方於驗樓日前搬清物業中物件,只餘下合約中留下物件
    • 提早知會律師如何交付鎖匙︰經律師樓或地產代理
  • 買二手樓一般時間流程

    二手樓交易,從委託地産代理計起,買家一段要花兩三個星期睇樓,之後又用大約一星期傾價錢,最後便落實簽署臨時買賣合約,支付大約樓價5%作為臨時訂金。


    由簽署「臨時買賣合約」計起,一般會在14天內要到律師樓簽署「正式買賣合約」,直至成交前一兩日或當日驗樓後,支付樓價尾數,同時簽署轉名契。


    樓宇成交日期會由買賣雙方傾妥,通常是在正式買賣合約後的一個半月至兩個月內完成全部交易手續。


    為保障買方業權,交易時間切勿少於1個月時間。

  • 繳納「額外印花稅」SSD 的法律責任

    2012年10月27日起,就任何在買入後36個月內出售的住宅單位徵收額外印花稅SSD。買賣雙方以及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「額外印花稅」的法律責任。


    額外印花稅是累減:賣家持有住宅6個月或以內,需支付20%的額外印花稅。


    超過6個月至12個月或以內的,額外印花稅為15%。超過12個月至36個月或以內的則為10%。


    買賣雙方以及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「額外印花稅」的法律責任。


    買賣雙方應在協商後在臨時買賣合約及買賣合約訂明由那一方(買方或賣方)繳付「額外印花稅」。

  • 在什麼「近親」、「遺產中繼承」情況下可獲豁免繳交「額外印花稅」(special stamp duty/SSD)?

    下列「近親」、「遺產中繼承」情況可豁免繳納「額外印花稅」-

    • 提名原有買家的近親(即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或姊妹)接受住宅物業權益。如多於一名被提名人,所有被提名人亦須屬近親;以及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近親。
    • 在有關住宅物業的「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」或「轉易契約」上增加/刪除原有買家的近親的名字。
    • 由遺囑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出售離世者的產業,其中包括住宅物業,以及某人出售或轉讓一個從離世者遺產中繼承或根據遺囑、無遺囑繼承法律或生存者取得權取得的住宅物業。
  • 買家揀樓應查詢清楚下列問題


    賣家的姓名 

    方法:可於土地註冊處查証 


    賣家業權 

    方法:可於土地註冊處查証 •聯名物業必須全部業主簽名 


    單位的面積 

    方法:可向地產代理查証 


    僭建物 

    方法:查看土地註冊處登記平面圖或於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翻查圖則 


    維修令 

    方法:向管理公司或大廈立案法團查証 


    租客 

    方法:向業主查証,現埸驗樓,由業主擔保交吉或連租約出售 


    管理費、各種各樣的維修費及大廈管理基金 

    方法:向管理公司或大廈立案法團查証 


    差餉、地稅

    方法:向業主查証,索取証明


    不交吉物業須查驗租約,租約必須有已付厘印証明

    方法:查看租約正本

  • 一手樓買家另聘律師

    • 一手樓買家可另聘律師 獨立代表自己利益
    • 俗稱樓花的預售一手樓,買家可另聘律師。
    • 樓花,是地產物業市場的名詞,稱之為「花」,因為不是起好的現樓,是空中樓閣,是一種物業「期貨」,指預售尚未完成的地產發展項目,買家靠睇圖則、看地圖、參觀示範單位和依賴發展商合約中承諾來確定自己付的權利。
    • 在香港,樓花買賣有兩種,其中一種樓花要預售,必須在開售前得到地政總署的預售同意書。當建築完工,地産商為發展項目取得滿意紙和入伙紙後,便可以用「現樓方式」出售。
    • 因此,如果地產項目還未有政府當局發出的入伙紙,也定義為樓花。地產發展項目以樓花方式發售,對地產發展商有很大好處,在現金流方面而言,先收錢,一年半載甚至三兩年(遠期樓花)之後才交樓,即是用買家的錢幫發展商起樓,避免動用大筆資金或向銀行借錢。 在物業買家方面,如果缺乏完善規管,投資風險是有的,因為不是「現貨」,有可能「貨不對辦」,除了有現金流、銀行按揭、利息等風險之外,還有例如發展商的誠信、當地法律對投資者的保護、爛尾樓及縮水樓等潛在風險。但是,由於香港的樓花出售制度頗為完善,上述風險是受到合理控制,令買家利益得到足夠保障。
    • 近年有一手樓速銷,不少買家選擇自己聘請律師獨立代表,做法相當明智,事實上,曾經有小買家在交易手續過程中,與發展商起了爭抝,例如在交易時間上,付款責任上,小買家被發展商律師要求另找律師。
    • 從過去事例證明,買方與地産發展商分聘律師,在轉讓手續時,可以避開利益上衝突。葉謝鄧律師行的謝連忠律師指出,畢竟,發展商和小買家雙方的利益是不同的,甚至是有衝突,出現爭議,大家同一個律師是無可能確保公平解決的,更何況,該律師行是由發展商委派的,雙方關係深厚。
    • 買家另聘獨立律師行,律師費各自負擔,十分清楚公道,各自有律師代表自己利益,亦是應有原則所在。

  • 長命契聯名物業 Joint Tenancy

    • 聯名購買物業的方式有兩種,其中一種俗稱的長命契,英文是Joint Tenancy,誰有最長命的話,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,物業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,將物業的權益傳受給所指定的受益人。
    • 長命契存有的明顯益處,就是業權會因死亡而自動轉讓,不用辦理承辦手續,最長命的人假如想將物業全部轉讓給另一人,不論是以正常買賣或以送贈方式進行,只須要在契據上寫明其餘的業權持有人已過世
    •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,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,交給後人來繼承,並不是沒有辦法的。他必須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,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,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,這樣的工夫當然不會是平常人可以做得到,要辦理就當然要找律師了,這樣做亦可因此減少出錯的機會
    • 瓜分後的業權,可以自由繼承,理論上也可以進行買賣,當然,在市場上,買樓的人只會買樓宇的全個單位,絕不會無故只買入單位中的半份。
    • 聯名物業有一極大壞處,就是買賣必須要由兩人簽署方為有效,換言之,雙方如果有糾紛,例如是就買賣的價錢或時間等等,便會連累甚大,樓宇不能按市場規律順利賣出,甚或其中一人出意反意,簽了合約後卻不願簽樓契,都會造成困難。
  • 違約

    • 在地產代理簽下臨時買賣合約(Provision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)之後,買方通常都會給予賣方一筆初訂,並且雙方同意在某日到律師行簽訂正式買賣合約(Form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),向賣方支付餘下的大訂,通常是相等於(連同初訂在內)樓價的一成。
    • 至簽訂正式樓契的日期來到,買方並沒有依時前往律師行簽契和付清買樓尾數。
    • 在以上的情況,對於賣方的追索上,最低限度有兩方面。首先,賣方可以沒收訂金。賣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,如果賣方在買方毀約之後,未能以同樣或高於合約價的價錢賣出該憧樓宇,他可以向買方追索其中之差額。
    • 賣方也可選擇向法庭提出申請,強迫另一方完成該宗買賣,當然,在金錢收益上,其結果還是一樣的,但訴訟過程卻十分繁複。
  • 買家律師所辦手續和追查物業業權

    買樓手續要委托律師代辦,但買家律師所辦手續和追查物業業權的專業責任,比想像高很外。一般以為律師替買家辦理買樓手續,只要上土地註冊處查看業主是誰,將屋契拿到手,繼而核對一下賣方身份証,買樓手續便宣告完成。至於草擬新樓契的程序,只是抄抄上手樓契便算了事。


    律師就樓宇的業權進行追查,除了上述工夫,還要追溯樓宇對上的契據,直至足夠起碼十五年,嚴格來說,律師有責任翻查所有舊樓契,包括地契、買賣合約、按揭契、贖樓契、每一次的轉名契、加名、授權書、死亡繼承的承辦書,應有盡有,以至是超過15年長,因為樓宇的業權有過問題,即使是過了15年,還是對業權有影響,契出現問題,不可以被稱為好的業權,英文是 good title。


    物業業權因以上緣故出現問題並非少見,早年樓宇買賣可以由同一個律師來代表雙方,樓宇契據很多時並不齊全,以至要走上土地註冊處翻查檔案,並索取鑑正本(Certified True Copy)。


    此外,一些重要契據,尤其是授權書(power of attorney)一類的東西,可能不知去向,最惡劣的,是授權書沒有被登記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冊中,以至連副本也找不到,如此一來,樓宇的業權便肯定存有問題。


    因上述情況影響樓宇交易,例子多,因此樓宇買賣和按揭手續是帶有風險。

  • 樓宇買賣與交鎖匙

    賣樓在未付清所有樓價,便將鎖匙交給買家,對賣家來說,其益處只限於買家要負責由取匙日起的樓宇開支,這包括管理費、差餉、水電煤等東西,但至於銀行供款,則不包括在內。現時樓宇買賣,交易日期離正式合約簽署日,會有一個月之久,賣方期間最少還要供多一期樓。


    在法律上,買方收了鎖匙後,便是確認樓宇的業權是純正和無瑕疵的了,對買方來說,這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來的,接受了業權便必須依時完成交易,如果銀行在辦理按揭過程中,認為業權不妥當,因此而拒絕貸款的話,買方無法找得另些借款人替代,便注定要毀約了,其最大損失便是訂金被全數沒收,如果在取匙後進行了裝修的話,損失便會更加厲害。


    買家如果為了裝修方便,在未翻查屋契前便領取鎖匙的話,大可以在收條上寫明買方保留查驗業權的權利,如果業權有疑問,買賣便可以取消,當作交易從未有進行過,各自回復原先狀態,當然,各自也會有所損失,但只是律師費而矣,買家的開支比較厲害,因代表律師已經幫了他翻查舊屋契,就單位的業權試圖驗明正身,但苦無結果,買方對律師所做了的工作,還是要付錢的,最弊的,買方可能在取匙後開始了裝修工程,突然中斷便要向裝修公司給予一定的賠償。

  • 僭建

    政府在批準私人大廈建築之前,都有由建築署發出的所謂批示圖則(Approved Plan),這批示圖則存放在建築署的檔案紀錄之中,即使是廿多卅年前的陳年舊紀,也能一一翻查。由於僭建的建築物不屬於並批示的範圍,因此第一手之樓契就必然沒有僭建物的描述,買賣雙方根本無從以契據方式進行有關的買賣,要查清楚建築物,如閣樓和露台是否僭建,除查看樓契的描述外,還可到建築署翻查批示圖則。


    另一與僭建物有關的問題,是僭建物因為是屬於非法建築物,極可能會因觸犯官地契約條款而導致政府封地,觸動的業權的問題,換言之,有僭建物便表示物業未有好的業權(Good Title),業主沒有業權上十足的保障,加上公契也會對小業主各有所求,不准業主僭建,如果沒有僭建的業主聯手向僭建的業主提出控訴,他們如果得值的話,除了要拆除僭建物,還須賠償律師費。


    市民如果想成為小業主,務必要小心緊慎,睇樓時要四周看清看楚為妙,免致購入了僭建東西後,付了錢而又察覺不屬樓契所指物業的一部份。

  • 臨時買賣合約買家未能履行支付大訂的後果

    業主將樓宇交由地產代理招徠買家,買賣雙方談好條件,便會簽下一份所謂臨時買賣合約。


    買賣雙方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,買方支付等同樓價5%上下的臨時訂金,必須於期限內與賣方簽訂「買賣合約」,並按支付支付大訂,若雙方未能就正式合約條文傾妥,買方仍要支付大訂。 


    若買家未能履行上述支付大訂的責任,地産代理提供的預印妥一般臨時買賣合約條文,都是令臨時合約終止,已支付的臨時訂金會被賣方沒收。


    但要注意,臨時合約必須有請晣條文,指明在賣方沒收臨時訂金(俗稱細訂)之後不再追求買方,買方才確保沒有法律的其他手尾。


    任何疑問,必須先行請教對樓宇買賣有經驗的律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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